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4-26

4月25日上午,泸州中院、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了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0年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泸州法院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泸州市2020年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白皮书》《2020年泸州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泸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斌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泸州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
2020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5件(其中刑事案件24件、民事案件131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同一被告多次侵权反复被诉、选择性维权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权利人维权手段未能全面有效运用、诉讼能力有待提升等典型问题。
全市法院从七个方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用“三合一”模式保证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
法律认识、审判思路、裁判标准更加统一。
二、用“快审”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
实行繁简分流、快速送达、集中调解、合并审理,确保将审判力量集中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上。


三、用严格保护兑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被告人个案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个案最高被判并处罚金18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最高经调解达成330万元的赔偿协议。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个案最高判赔150万元。
四、用示范性案例确立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规则
吴凯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2019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曾小平、陈其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在2021年4月20日入选2020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泸州法院审理的案件第七年连续入选。


五、用联动协作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全覆盖
泸州中院与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知识产权局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交换,构建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双重保护,加强保护合力。


六、用司法公开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
泸州法院主动调研,开展宣传,提供服务,主动发布泸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正确引导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司法导向。


七、用“三化模式”精准回应酒业发展的知识产权需求
发布《关于服务保障泸州酒业高质量突破发展的意见》,从立案、审理、执行全方位各方面制定了若干举措,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推进司法服务精准化。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王显波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并回顾了“十三五”期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新闻发布会上,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杰介绍全市法院酒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酒业知识产权案件60件,其中,民事案件42件,刑事案件18件。案由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假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主。
泸州中院对酒类企业如何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构建更加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
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安排专人管理、跟进案件的办理和执行。加强网络侵权监测,推进网络维权。完善商标监测体系,及时提请商标异议和商标撤销。压缩内部审批程序,取证后及时维权。
二是建立更加完善的外部协助机制。
选择知识产权公证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出众的公证机构,同时细化对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防止消极应诉、怠于举证或者不进行源头打击等。
三是形成更加系统的证据收集习惯。
对网络平台统计、发布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要注意收集。代理人应熟悉权利核心元素以及代理案件商品销售价格、渠道、范围、时间等情况。注重收集侵权人恶意、多次侵权相应证据。
四是打好维权“组合拳”。
要积极申请诉前诉中行为、证据、财产保全;重点做好源头整治,灵活申请刑事手段或行政查处手段,捣毁制假窝点。对多次恶意侵权的生产者,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诉请惩罚性赔偿。
泸州中院和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六件典型案例:

01 被告人曾小平、陈其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本案主要涉及在先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本案被告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包含了权利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的重要要素,构成近似,法院着重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行为人主观是否有侵权故意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评述,明确在后取得的外观专利权不能对抗他人在先的商标权,行为人实施外观专利权、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的依法审理,对防止知识产权法律被不当利用,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积极作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2 被告人高习凯、沈飞、司昌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本案中,大部分犯罪事实没有查获假冒酒实物,但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职业经历、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资金往来情况、物流运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高习凯销售的是假冒酒,从而依法认定主犯的非法经营数额。本案的审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进行了准确和严厉地打击,切实做到了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对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03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潘拥军虚假宣传纠纷案
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其所获荣誉来源,且该荣誉与原告企业名称具有相关性,被告被认定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法律责任。对生产者或他人提供的所获荣誉,销售者应核实其真实性,否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4 四川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郎”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并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当事人在未核对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注册的情况下,委托生产、销售的注册商标为“”“鼎吉郎红花贰拾酒”“鼎吉郎五星酒”两款酒,并故意将“鼎吉”二字同“郎”字分开显示,突出“郎”字,其商标使用与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郎”字相似。本案保护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防范商标许可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提供了指引。
05 某个体户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该案中,该个体户销售的商品是从昆明水果批发市场购进的,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确认为不是原产地库尔勒香梨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其他进货证据,也无法联系销售商,不能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因此承担相应处罚。通过个案,警醒广大经营者在购进货物时通过正规渠道,索票索证,尽到查验的责任。
06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合江县某副食店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该案中,执法人员对合江县某副食店销售的“国藏”白酒与权利人的外观专利进行比对,裁定其销售的“国藏”白酒包装外观与涉案外观专利近似,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投放市场。本案中,执法机关经过认真审理,准确把握适用法律,快速作出裁决决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快保护”宗旨,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酒类市场的侵权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有效保护了知名企业知识产权。
(来源:泸州中院)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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