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3-05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全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私拉电线、电缆充电。
三、禁止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未进行独立防火分隔)的区域设置充电设施。
四、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入户停放充电。
五、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七、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八、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九、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指以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未在工信部名录的低速四轮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特此通告。
古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来源:古蔺融媒)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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