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3-11
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消息,为保护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日前,《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出台,适用于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办法》自2024年3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
《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范围。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其他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
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
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和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行为的处罚依据;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此前,泸州也发布了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天然水域禁止垂钓的通知。
泸州禁钓区域具体是哪些?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怎样的处罚?一起来看!
禁钓区域
泸州市境内这些区域常年禁止垂钓:
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馆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
今后泸州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四川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钓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法律责任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泸州发布综合川观新闻、川江号新闻客户端)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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