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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泸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申请集中照护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3-15

  新政策!泸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申请集中照护!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享受的个人救助金为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全市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为2050元/人·月(含个人失能照护物资费)。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入住老人,已获得的政府补贴和新申请的救助金可以覆盖集中照护服务费用,无需增加自付费用!

  三、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由其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能力评估

  乡镇(街道)在受理申请后,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评估。

  3.申请救助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符合入住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 30 日后,入住老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

  4.开展审核

  乡镇(街道)及时对申请对象已享受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进行审核扣减,确定个人救助金额,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定。区县民政部门对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按要求做好公示。

  5.实施救助

  对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由区县民政局将个人救助金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一卡通”账户,由本人按服务协议每月定期足额缴费到养老机构。个人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

  6.动态调整

  因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养老机构应及时告知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核实后及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并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区县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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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接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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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泸州民政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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