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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请你提意见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5-30

  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草拟的《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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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办法适用于泸州市三区范围内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办法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的资金。

  根据该办法,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修缮管理工作。该办法明确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类别、维护修缮补助按管理权限申请、补助资金标准、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的情形等。

修缮类别分为两类

  该办法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非轻微修缮,指在历史风貌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且影响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构件残损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彻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维护修缮补助按管理权限申请

  该办法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维护修缮补助,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区修缮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拟列入轻微修缮补助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实确定;对拟列入非轻微修缮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现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确定。历史风貌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修缮计划。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工程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申报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的,应完成修缮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结清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历史风貌建筑补助资金标准

  该办法明确,历史风貌建筑补助资金标准如下: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非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历史风貌建筑申报非轻微修缮补助,如已领取轻微修缮补助应相应扣除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同一历史风貌建筑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轻微修缮每年可申请补助资金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各区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对历史风貌建筑维护修缮同步予以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得少于市级补助。

四类情形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该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未列入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年度计划或依法须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审批同意擅自修缮的;未按照保护图则(或保护方案)要求进行修缮的;历史风貌建筑未签订保护责任书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不予拨付补助的其他情形。根据该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该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修缮补助资金,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该办法执行。该办法还对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交的材料、补助资金使用的办理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1日—2024年6月21日。

  邮件请发送至527070758@qq.com,通过信函将意见寄送至:泸州市江阳区忠山公园侧(市园发中心);邮政编码:646000;联系人:卞正益,联系电话:0830-2288125。

(来源:泸州住建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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