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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室内装修,泸州这项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7-10

  为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为,推动泸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共同起草了《泸州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据了解,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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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及维护环境秩序和卫生整洁;

  (二)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分类清运;

  (四)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提供隐蔽工程施工竣工图和资料;

  (五)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倡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材料;

  在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意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擅自在地坪表面下开挖地下使用空间;

  (五)圈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前室、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埋压室内消火栓、消防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等消防设施;

  (六)损坏和拆除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一)经鉴定属危险住宅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已列入征收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子。

  此外,《办法》提到,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阳台等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通过闭水试验。同时,还涉及到了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责任等,详细内容可以登录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阅。

  8月3日前,社会各界可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个人意见应署实名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杨凯

  联系电话:(0830)2868732

  联系邮箱:1751859725@qq.com

(来源:泸州住建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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