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07-25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在主城区部分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主城区部分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鸣喇叭的情形
除遇紧急情况外,机动车驾驶人禁止在以下情形鸣喇叭:
(一)非必要催促情形:遇前方车辆缓行、等候交通信号灯时,不得鸣喇叭催促。遇行人、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正常通行时,不得鸣喇叭催促或惊吓。在拥堵路段排队等候时,不得长时间或连续鸣喇叭。
(二)非紧急警示情形:在禁止鸣喇叭区域内,不得为提示其他车辆或行人注意而随意鸣喇叭。不得在居民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区域附近无故鸣喇叭。
二、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道路均为机动车鸣喇叭严管区域,具体禁鸣范围以交通标志标牌指示为准。本通告不禁止机动车在遇有紧急情况(如: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危及安全等)时鸣喇叭示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三、处罚依据和条款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恶意、连续、长时间鸣喇叭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现场执法、电子警察抓拍、市民举报等多种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减少噪声,共同维护泸州市主城区宁静、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7月22日
(信息来源:酒城交警)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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