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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11-29

为全力打好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指导示范作用,督促相关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举一反三,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龙马潭区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未对有关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案

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LDAR监测记录及原始检测记录显示其于2024年6月13日、14日分别对X-101装置和B06装置的密封点进行了检测,但视频监控中未发现人员在上述时间、地点进行密封点检测工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案例二

江阳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内砂土等物料露天堆存,未密闭,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江阳区林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5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对林某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某街道的一个物料堆场进行检查,发现该物料堆场内的砂石、砂土直接露天堆放,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林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林某罚款1.95万元。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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