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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丨事关泸州住宅小区公共收益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12-26

  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泸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2025年12月15日泸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增强公共收益透明度,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公共收益定义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获得的收益。

  公共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

  (一)依法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含电梯轿厢)、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公共电信设施等占用场地使用费;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

  (七)共有部分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其他收益。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收益管理

  公共收益应当依法经营获取。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等。

  (一)前期物业公共收益管理

  1.前期物业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每个住宅小区为单位,单独开设公共收益管理账户。

  2.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经营的项目,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增加附加条款,明确经营范围及收费标准,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合同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

  3.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第三方经营的项目,应当在业主代表的监督下,与第三方经营单位签订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协议),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报属地住建部门。

  4.前期物业服务期间,除正常支出管理成本外,原则上不使用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并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5.公共收益管理成本包括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运营成本。管理成本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公共收益的30%,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成本和收益分配比例,可由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二)后期物业公共收益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共收益可在业主委员会共有资金账户中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个人、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名义开设公共收益专户。业主委员会亦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账户管理按上述前期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2.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或者引入第三方经营的项目,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协议)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3.公共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委托第三方审计费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用等支出。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使用公共收益。

  4.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公共收益移交

  (一)公共收益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移交。业主大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管的公共收益在10日内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业主委员会需要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账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物业服务企业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再服务本小区的,且本小区无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移交。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公共收益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其他说明事项

  (一)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单独设立账户、未将公共收益存入账户、未对公共收益进行公示、拒绝接受业主查询、未按规定擅自使用公共收益、未按规定移交公共收益的,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整改。

  (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挪用、隐瞒公共收益,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三)业主委员会擅自使用、侵占、挪用公共收益,换届后拒不移交公共收益的,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引导业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公共收益使用、收支检查,检查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属地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每两年对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六)公共收益相关的会议纪要、公示、收支明细、票据等相关档案资料,应建档规范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物业管理委员会、自管委等自治组织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八)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属地住建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代管的公共收益于60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指导意见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来源:泸州发布-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 李荣泰)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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