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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例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1-13

  为全力打好2025年—2026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指导示范作用,督促相关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举一反三,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将生态环境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泸州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5年6月24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露天煤堆场进行检查,发现堆场内贮存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煤),贮存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案例二:泸州某农牧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5年6月26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某农牧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中产生的灰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案例三:叙永县某机砖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5年2月25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叙永县某机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处于生产状态,但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烟气传感器故障,上传至自动监测平台的烟气温度均为0℃,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未记录异常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烟气温度传感器故障导致温度实测值降低,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影响较小,故障期间外排废气均未超过排污许可标准限值,且积极配合行政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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