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4-16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活动 切实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关于常态化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泸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质品违法犯罪线索。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范围
(一)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走私入境的冻品肉违法犯罪线索。
(二)生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生产经营属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违反食品安全规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法使用鸡肉、猪肉、鸭肉等其他肉类冒充(掺入)牛羊驴鹿肉及其制品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养殖场(户)及其他单位、个人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以及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犯罪线索。
(五)夜市、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鸡等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线索。
(六)未在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线索受理渠道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群众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现场、电话等方式举报。
(一)举报受理电话:110
(二)邮寄或现场举报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110号(泸州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邮编:646000。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举报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举报对象、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提供相应实物、图片、音视频等必要的证据。
(二)举报人要实事求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泸州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5日
(来源:平安泸州)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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