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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的提醒告诫书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5-01

  全市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单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相关个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 2184-2025,以下简称“型评大纲”)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 1204-2025,以下简称“检定规程”)将于2027年1月8日正式实施。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的中准确度级、普通准确度级电子计价秤,现就新规要求、责任义务及法律后果,宣贯及提醒告诫如下:

  各生产企业严禁生产不符合新规要求的电子计价秤

  各生产企业应对照型评大纲加快开展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完善产品防作弊设计及唯一性信息标识管理,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CPA)。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不符合型评大纲(JJF 2184-2025)要求的电子计价秤。

  各销售企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销售不合规电子计价秤

  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台账,不得购进和销售2026年1月8日以后按照JJF 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逐步消化库存产品,2027年1月8日起不得再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型评大纲(JJF 2184-2025)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一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

  各维修单位不得非法改装、加装电子计价秤

  1.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工作:从事电子计价秤维修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开展维修工作,严禁擅自改装、拆卸电子计价秤的防作弊装置、铅封及唯一性标识,严禁通过维修植入作弊程序、改变计量性能。

  2.建立维修台账:应当建立维修台账,记录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维修时间及检定情况,留存维修痕迹,确保维修过程可追溯。

  3.及时上报可疑线索:严禁维修无唯一性标识、铅封破损严重等电子计价秤,发现此类产品应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周期为一年,应当按期送检,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2.严格购置设备:2026年1月8日起,应当购置或更换符合型评大纲(JJF 2184-2025)的电子计价秤,购置时应当要求销售单位提供型式批准证书,查看电子计价秤铅封、铭牌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可见。

  3.严控过渡节点:原型号电子计价秤若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继续使用至2027年1月7日。自2027年1月8日起,所有在贸易结算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必须符合新型评大纲要求。现有合规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年1月8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按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定规程(JJG 1204-2025)要求开展电子计价秤检定工作,规范检定流程,确保检定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同时,应当严格查验电子计价秤的唯一性身份信息、铅封完整性等,对不符合检定条件、存在作弊痕迹或身份信息不全的电子计价秤,不得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各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贸市场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对市场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统一登记造册、规范管理,对出场电子计价秤严格查验,严禁不合格、作弊电子计价秤进入市场,做好日常巡检巡查,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未按照新规执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未按照新规执行,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维修者:未按照新规开展维修,擅自改装、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使用者: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电子计价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合格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集贸市场主办者:未履行计量管理主体责任,未对市场内计量器具实施有效管理,允许不合格、作弊电子计价秤在市场内使用的,依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检定数据、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开展自查,按规定及时更换在用电子计价秤,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使用电子计价秤各类经营主体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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