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12-30
12月27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告,提醒在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8号)精神,在泸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到税务部门完成缴纳。未按时缴纳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2年3月31日前在税务部门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政策规定不得补缴。
特此公告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通告提醒,在泸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到税务部门完成缴纳;未按时缴纳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延期到2022年3月31日前在税务部门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政策规定不得补缴。
请注意时间节点及时缴纳哦!
(来源:智慧泸州社保)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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