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3-25
近年来,随着“十年禁渔”“长江大保护”的深入推进,泸州公安机关汇集各方力量,利用多种手段,织密“水陆空”立体防护网,重拳依法打击非法“渔夫”,取得显著成效。
央媒关注

破获部督案件,嫌疑人非法电捕鱼400斤,作为典型案例被央视播出
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长江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实体化常态化的开展重大行动的部署和督导考核的推进,形成上下齐动、警种联动的全市“一盘棋”长江大保护工作格局。

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琪
“空中警察”入列
泸州公安将无人机投入序列,护航“禁渔”水域,助力守护,极大震慑了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发挥了“空中警察”的独特优势。
案例一
近期,特兴所民警通过无人机巡逻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街道安民村 8 社龙溪河段抓获一名涉嫌非法捕捞人员张某,查获禁用渔具(爆炸竿)三副,渔获物二尾,净重 2.625 千克,民警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无人机侦查视角
案例二
民警通过无人机巡逻时,在泸州市龙马潭特兴街道奎丰村新桥龙溪河边发现一名涉嫌非法捕捞人员邓某。
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禁用渔具(爆炸竿)两副,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尾,净重 1.290 千克,民警将涉嫌非法捕捞人员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无人机侦查视角
案例三
王某为了喂养自己养殖的鸡,遂用自己购买的电鱼工具到泸县九曲河嘉明镇狮子村四组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鱼虾共计3.92 斤。民警利用无人机视频侦查,固定王某电鱼证据,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无人机侦查视角
“陆地巡航”常态
多部门,多警种,协同作战,配置河道警长、河道警员,成立“巡航警务”专班,常态化护航水域安全,确保“禁渔”落到实处。
采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江巡+岸查”“白+黑” 等治理机制,加强涉江水域全时空巡防巡查力度和密度,建立“涉渔重点人员数据库”,走访摸排持证渔民310人、沿江居民7000余人、涉渔场所400余家、非法捕捞前科人员290人,对涉渔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案例四
2022年3月5日20时许,罗某、梁某、潘某每人携带一套电鱼设备,另有陈某、杨某、陶某三人同行,六人前往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王河村辖区一河流(该河流系天然形成,并最终汇入长江),使用禁用的工具电鱼且有鲫鱼、黄辣丁等渔获,被民警现场查获。

“水上联合”聚力
联合长航公安分局与重庆、贵州毗邻警方进一步强化警务协作,警务合作,推动长江及赤水河等支流禁捕协作常态化、制度化,确保沿江社会稳定。

召开跨省联席会


案例五
2022年3月4日14时许,根据线索,民警将在天然河流域“跳蹬河”实施“网捕”的嫌疑人张某(化名)、钱某(化名)、杨某、罗某抓获,在其家中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四十一条,重10斤,并查获用于非法捕鱼的渔网一张。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年禁渔”,共护江河,奉公守法,莫作“愚”夫!(来源:平安泸州)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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