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6-22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四川省司法厅于日前公布了《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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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知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内容、方式,拒绝强迫交易;
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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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规定;
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
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旅游从业人员;
如实向旅游经营者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遵守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对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维护权益,但不能擅自滞留旅游客运工具或者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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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划定了旅游者安全责任:
旅游者从事旅游活动时应严守安全义务,存在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旅游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群众性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游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该征求意见稿还对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在7月11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信函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邮编610015
电子邮件发送至:scsftlifayichu@126.com
(来源:视听泸州-四川省司法厅)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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