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10-17
近期,泸州疫情肆虐,给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少困难,为有效应对本轮疫情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泸州市实际,从即日起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一、申请范围
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二、缓缴期限
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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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来源:智慧泸州社保)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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