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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实施|泸州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10-27

  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变化

  为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在职工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由原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调整为80%。

  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有调整

  (一)适当提高职工医保住院报销待遇水平。

  1.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住院的医疗机构级别由原来的一个级别管理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三个医疗机构级别进行管理;

  2.提高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将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了8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市外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75%分别提高到了80%、82%和86%,未办理转诊转院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市外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70%分别提高到了72%和76%。

  (二)适当提高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将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由26万元提高至28万元。

  (三)2023年起,单建统筹人员的缴费比例为6.3%,缴费基数下调了10个百分点,扩大了单建统筹人员待遇享受范围,单建统筹人员新增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和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四)为鼓励居民依法参加居民医保,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扩大职工医保参保覆盖面,将新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待遇等待期时限减少至3个月,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从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若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以内,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移接续为泸州市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可按泸州市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补缴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从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和待遇政策有修订

  (一)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下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将在集中缴费期外缴纳居民医保费待遇等待期由原180天减少至3个月,促进居民医保征收和鼓励全民参保。

  (二)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纳入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范围。

  (三)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住院的医疗机构级别由原来的两个级别管理(即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三个医疗机构级别进行管理,将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设置为50%、70%和80%;未办理转诊转院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5%分别提高到60%、70%。

  (四)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了60%。

  (五)提高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从2023年起,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由120元/人提高到130元/人。将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至18万元。

  (六)取消了新生儿“未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但其父(母)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可随父(母)按规定享受待遇”之规定,原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了居民医保的父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故取消该政策规定,使制度更加公平。

  《实施办法》全文可点此链接进行了解

(来源:视听泸州)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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