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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获奖励金8万元丨泸州发布军人军属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02

  2月1日,泸州日报记者从市双拥办获悉,近日,泸州市印发关于《泸州市军人军属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对军人军属荣誉激励、随军家属就业帮扶、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军人军属社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泸州籍军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最高可获奖励金8万元。

  《意见》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原则,综合考虑军人军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进一步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我市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驻泸部队官兵服役期间:

  军人军属荣誉激励方面,驻泸部队官兵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可获奖励金50000元;
战时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四等功的可分别获得奖励金5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
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可分别获得奖励金20000元、5000元、2000元、600元。
在同一事项中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按照最高荣誉标准奖励,不合并计算。

  泸州籍军人服役期间:

  泸州籍军人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可获奖励金80000元;

  战时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四等功的可分别获得奖励金60000元、30000元、15000元、6000元、2000元;

  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可分别获得奖励金30000元、15000元、6000元、1500元;

  被评为优秀个人(嘉奖)可获奖励金600元;

  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发放烈士褒扬金20000元。

  在同一事项中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按照最高荣誉标准奖励,不合并计算。

  此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考批准入伍地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按一定比例标准发放。对入伍在西藏、新疆等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标准增加10%发放家庭优待金。

  《意见》还明确了妥善安排军人子女入学、优惠照顾重点对象入学等优抚政策,完善军人军属在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以及交通旅游等社会优待,进一步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爱国拥军、尊重军人军属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强军人军属的荣誉感、获得感。

(来源:泸州发布 泸州日报记者 李独懿 实习生 杨越)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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