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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将被拉黑!泸州物业信用评价标准来了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3-10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如何,直接关系着业主生活是否舒心。为加强物业服务过程监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监管办法(试行)》,你家物业服务怎么样?一起来对照看看!

  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量化分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一般失信)和C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具体信用评价等级量化标准如下:

  AAA级:信用量化分值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量化分值80分(含)至90分。

  A级:信用量化分值60分(含)至80分。

  B级:信用量化分值50分(含)至60分。

  C级:信用量化分值50分以下和没有登录信用监管平台纳入统一管理的。

  有下列情形列为“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列为“C级”,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列入本年度物业行业“黑榜”名单的决定。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过错承担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经司法机关作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四)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列为C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 

  AAA级、AA级激励措施

  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给予相应加分;

  (二)列入“红榜”名单,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四)在参与市级守信示范企业、重点扶持企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最美物业人、专业人才选聘等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优先推荐参与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鼓励开发企业、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聘。

  (七)实施低频率监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B级惩戒措施

  信用评价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本年度物业行业“警示”名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实;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强化诚信意识,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在前期物业服务项目选聘时,予以限制和约束;

  (四)在后期物业服务项目选聘时,向业主单位作出提醒建议;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应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1日以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C级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本年度物业行业“黑榜”名单,在行业内网站等予以公示。

  (二)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经营管理的项目予以劝退。该企业管理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让其退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

  (三)失信行为整改合格前,在其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活动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失信风险预警,减少其参加或获得上述项目的机会。

  (四)列入动态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监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3日以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更多详情。

(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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