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速看!隆昌五部门联合发布重要通告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8-18

隆昌市公安局

隆昌市应急管理局

隆昌市消防救援大队

隆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隆昌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隆昌市“飞线充电”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推动隆昌市“飞线充电”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全市电动车“飞线充电”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查处内容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即私拉乱接充电线对电动车充电的;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封闭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位置的,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三)电动车违法充电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查处时间

  自2023年8月21日起,联合执法行动组依法开展全市“飞线充电”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隆昌市公安局

隆昌市应急管理局

隆昌市消防救援大队

隆昌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隆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6日

微信图片_20230818103545.jpg

(来源:最内江)

编辑:游江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