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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曝光5起露天焚烧秸秆典型案例(第二批)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1-0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泸州市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现将近期发现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11月1日,巡查发现江阳区通滩镇村民文某某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和杂物,巡查人员立即对其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与杂物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批评教育。文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由文某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收缴其生态环境治理费200元。

案例二

10月31日,巡查发现龙马潭区安宁街道村民陈某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巡查人员立即对其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批评教育。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陈某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1月2日,巡查发现纳溪区新乐镇棋盘村村民薛某某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巡查人员立即对其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批评教育。新乐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薛某某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1月1日,巡查发现泸县海潮镇杨某某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巡查人员立即对其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批评教育。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由杨某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收缴其生态环境治理费200元。

案例五

11月1日,巡查发现合江县尧坝镇村民穆某某在露天场所焚烧树枝和杂草,巡查人员立即对其在露天场所焚烧树枝与杂草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批评教育。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由穆某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收缴其生态环境治理费200元。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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