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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法院┃双双入围, 你的一票至关重要!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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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第五届“十佳裁判文书”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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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法院入围的

庭审和裁判文书吧

十佳庭审

【案号】(2023)川0502知民初58号

【审理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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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老房子公司于1999年7月28日经核准受让第1149728号“老房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2类餐馆、备办宴席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2015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老房子”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21年12月16日,原告老房子公司经公证取证。公证书记载被告久酒中餐馆在其店铺指示牌、店招、广告图片、菜单、油瓶、订座卡上均突出使用了“老房子”字样。

庭审特点

第一,法庭布置、审判人员着装举止规范,庭审节奏紧凑,进程流畅。第二,合议庭成员分工配合,当庭对证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当庭宣判。

十佳裁判文书

【案号】(2022)川0502知民初31号

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潭久酒业有限公司、白某、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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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介绍】

孙华,男,汉族,1976年10月生,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西安政治学院,现任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被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进个人”,被国家版权局评为“全国2022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荣誉称号;论文《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探究——以司法实务中酒类注册商标保护为切入点》获全省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侵权物销毁请求权,但未明确销毁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本案中,关于要求销毁库存商品之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销毁侵权物属于停止侵害的一种。采取销毁措施是否确有必要,应当综合考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严重,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相当,是否会造成权利人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等。鉴于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及实际需要,逾期未去除商品上的侵权标识,才采取销毁措施。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较多,案情较为复杂。裁判文书对于诉辩主张概括精准,证据列载清晰,证据认定说理充分,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说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论证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侵权物销毁请求权,为侵权物销毁的民事责任提供了请求权基础,回应了现实之需要,但由于法律规范未明确销毁请求权的适用条件,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销毁侵权物存在不同认识。本案中,关于要求销毁库存商品之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销毁侵权物属于停止侵害的一种。采取销毁措施是否确有必要,应当综合考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严重,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相当,是否会造成权利人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等。鉴于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及实际需要,逾期未去除商品上的侵权标识,才采取销毁措施。该认定体现了比例、绿色原则,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双方损失扩大化,但若侵权行为人消极履行,将采取最严厉的销毁措施。另外,本案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准确认定。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对平等有效地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导向意义。

(信息来源:江阳法院)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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