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1-25
11月24日,泸州日报记者从泸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按照泸州市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使用普通话中期工作的通知》,对泸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使用普通话进行再明确。
这些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务必在以下场合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特殊情况除外);
2.公务活动、会议的主持和发言等;
3.对外宣传,包括接受新闻采访、新闻发布等;
4.接听电话、接待来宾来访、对外联系工作等;
5.公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带头使用普通话。
《通知》要求,各区县、各单位要引导、督促干部职工依法使用普通话,营造使用普通话的良好氛围,扎实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并将公务场合使用普通话纳入单位常态管理,对普通话等级未达要求的公务人员,要有序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及测试。2025年前本区县、本单位公务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据介绍,自2021年以来,泸州市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常态化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同时,利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开展全市性的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开展经典诵读、诗词大会、阅读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普通话推广宣传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在门厅楼道、办公室、会议室的醒目位置,摆放、张贴推广普通话、使用普通话的宣传海报和标识标牌等,提醒提示干部职工坚持使用普通话,努力营造推广、学习、使用普通话的良好氛围。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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