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11-25
2022年11月24日,龙马潭区法院宣判李孝明、邓元珍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涉案26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罪名被判处相应刑罚,首要分子李孝明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邓元珍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七万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孝明、邓元珍与王安明、郭建兴、王金、陈军、韩志杰、邓小癸、邱光豹、梅刚、古永超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以“套路贷”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非法放贷中多次实施诈骗勒索、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致使多名被害人负债累累,从而名誉受损、精神抑郁、选择自杀解脱(未遂),家庭破裂,经营的门店、工厂无法继续经营等严重后果。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古永超、殷建波、叶盈银、陈淋,以及曾光彬、张健、王勇、郭涛,刘少强、赖伟、范定财、罗麟蓉、徐伯洪、徐福贵、范青铭、张文秋分别组成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在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还有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的犯罪行为。
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各自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除恶务尽
下一步,龙马潭区法院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担当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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