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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银行25年不行使抵押权,法院判决涂销抵押权登记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3-03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丰乐法庭快审快结了一起特殊的抵押权纠纷案。

  1996年1月31日,案外人李某向原泸州市纳溪区某信用社贷款3万元用于购货,约定还款期限为1996年7月30日。原告邓某自愿用其位于纳溪区丰乐镇的房屋一套为借款人李某提供抵押担保,三方共同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同日,该信用社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1996年2月1日,放贷人按约定向贷款人李某发放了贷款3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原泸州市纳溪区某信用社以及承继其债权债务的被告泸州农商行某支行从未向原告主张过抵押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涂销其抵押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未果,原告邓某遂于2021年1月将被告泸州农商行某支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上的权利以其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为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其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涂销抵押登记系基于其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性属物权请求权,属于支配权范畴,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当存在,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泸州农商行某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原告邓某抵押房屋的涂销抵押权登记。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表示服判息诉,愿意及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周莉)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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