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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这7名驾驶人被终身禁驾!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1-08

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泸州有7人被终生禁驾
这意味着他们此生
都将和驾驶证说“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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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有3人是因驾驶机动车

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

构成犯罪

有4人是因驾驶机动车

饮酒或醉酒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

什么是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因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
逃逸构成犯罪的

曾某龙,男。2021年3月17日,曾某龙驾驶川E93M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阳区沱江一桥复线桥桥面时与同向行驶丁某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曾某龙、乘客汪某容,电动三轮车驾驶员丁某贵、乘客梅某珍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龙取下摩托车号牌后逃离现场,后梅某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曾某龙超速行驶且未与同车道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证据并弃车逃离现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龙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曾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某龙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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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龙,男。2020年9月18日,魏某龙驾驶川E087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阳区蓝安大道某路段右转时与行人巫某华发生碰撞,造成巫某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魏某龙驾车逃离现场,后巫某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魏某龙在无交通信号灯的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龙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魏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魏某龙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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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某,男。2021年2月19日,蹇某驾驶川E237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叙永县二环路某路段时与行人马某芬、白某某相撞,造成马某芬、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蹇某逃离现场,后马某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蹇某投案自首,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蹇某醉酒驾驶及肇事逃逸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蹇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蹇某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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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

肖某启,男,2020年5月13日,肖某启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肖某德,行驶至合江县先滩镇方圆村某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导致车辆向左侧翻,造成肖某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肖某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5.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肖某启饮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启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启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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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永,男,2021年1月29日,蒲某永酒后驾驶川EG58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叙永县江门镇某路段时,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驶出行驶车道,撞向站在对向车道公路边的5名行人,造成4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1名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蒲某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蒲某永疲劳及饮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蒲某永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蒲某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蒲某永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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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炯,男,2021年7月11日,罗某炯酒后驾驶贵GJY1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5人行驶至叙永县水尾镇某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车辆冲出公路侧翻坎下水田,造成4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1名乘车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罗某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罗某炯饮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炯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罗某炯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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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权,男,2020年11月29日,郑某权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泸县天兴镇场口村某路段时,因驾驶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与行人徐某明相撞,造成徐某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郑某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郑某权驾驶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醉酒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权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郑某权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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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
正确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
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切勿酒后驾车!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应马上报警、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充分尊重和维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酒城交警)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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