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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一对夫妇产销250公斤“毒花生”,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5-15

  近日,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被告人廖某、王某夫妇二人因生产销售250公斤“霉变”炒花生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公益赔偿,按销售金额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采购花生发现霉变,夫妻挑拣后进行炒制销售

  2023年4月14日,这起因花生发霉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赔偿案在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庭审还原了事发经过。2021年12月17日,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朱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开展检查时,现场查获涉案炒花生76袋,共计190公斤。随后该局对该批涉案炒花生抽样送检,经鉴定,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90.3ug/kg。

  相关资料显示,黄曲霉毒素B1是已知的化学物质中致癌性最强的一种,对人和若干动物具有强烈的毒性。

  基于抽检结果,相关部门随即对案涉货源进行了追溯调查,查出该批炒花生的上游供货商为本案被告人廖某、王某夫妇。

  庭审中,廖某夫妇供述称,2021年8月左右,他们以4.1元/斤的价格,从湖北一花生经销商处购买了1万斤花生。收到花生后,二人便发现花生有霉变等质量问题,随即与经销商联系,对方却不予退货。为减少损失,夫妻二人决定将有质量问题的花生挑出,并低价销售给他人用于炼制工业用油(另案处理),其余花生炒制后销售给自贡等地的副食品批发商。

  庭审查明,2021年11月中旬,廖某夫妇二人以4.8元/斤的价格向自贡舒某销售了250公斤该批炒花生,销售金额共计2400元。2021年11月22日,舒某又将250公斤炒花生销售给了在威远经营食品的朱某。

  法院还查明,廖某夫妇销售该批炒花生前未进行黄曲霉毒素B1含量检测,且其经营的炒花生作坊无营业执照。另外,公诉机关还委托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证明摄入黄曲霉毒素B1超出国家标准的食物,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

  庭审中,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指控廖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处二人按销售金额2400元的3倍惩罚性赔偿。

  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夫妻二人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提出,他们炒制的花生不是所有花生都是霉变的,如果是霉变的、坏的,剥出来人也不会吃,不会造成人身安全问题,二人客观上是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主观上对坏花生进行了排除,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惩处:夫妻双双领刑罚,并承担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

  王某夫妻二人究竟会受到怎样的惩处?法院审理后,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其做出了评判:对于被告人王某辩称炒制的花生不是所有花生都是霉变的,如果是霉变的、坏的,剥出来人也不会吃,不会造成人身安全的问题。经查,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明知买来的花生出现了质量问题,为减少损失将该批肉眼能识别的疑似霉变花生拣出后,其余花生经过炒制后出售他人,其主观上存在明知和故意,故被告人王某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二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应受到民事赔偿惩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当承担该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公益诉讼人考虑犯罪金额和销售花生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三倍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金7200元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威远县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上缴国库。另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200元。

  法官点评:

  民以食为天,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历来保持严惩的高压态势。希望广大食品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把商品进出关,恪守诚信之道,只有以过硬的产品质量,为市民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才能最终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青睐。而如果违背市场法则,有悖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美好期待,换来的必将是人民群众所弃、法律不容以及加倍的惩罚。

(来源:最内江 高波 廖小东)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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