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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农村集体聚餐,这些规定你知道了吗?

杂谈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9-14

  为做好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近日,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就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对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评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方式和制度。

  二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其自觉履行报告、自查、食品安全协议签订等义务与责任;并明确了严禁采购、加工、经营野生动物菜肴,禁止使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等系列“禁止性规定”。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单位责任分工
  要求各区县食安委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并明确了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银保监部门、村(居)委员会各自职责。重点是明确了分级管理机制:每餐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500人以下,由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导村(居)民委员会安排网格员(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每餐聚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由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每餐聚餐人数1000人以上(含1000人),由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请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指导。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与应急管理
  明确要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专业加工服务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严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五是鼓励引导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举办者、承办者以“明厨亮灶”形式主动公开加工过程,使用公筷公勺、聚餐分餐制、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开展“光盘行动”等。鼓励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集中就餐点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逐步建设完善农村集体聚餐放心厨房。(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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