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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通报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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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泸州市召开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闻通气会,发布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情况。发布会上,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高兴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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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紧紧围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总目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案件依法免于处罚,切实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案例一:泸州川田门窗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11月24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对泸州川田门窗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3#车间内的4#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喷漆废气防治设施(水洗+UV光氧)未同步运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1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泸州市四川泸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3年11月23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东侧太阳湾空地上存有黄褐色、轻微臭味固体废物,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倾倒的固体废物为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点无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由四川泸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3日至5日分8车次倾倒。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1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6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泸州玉宇电力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6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甘雨110千伏增容改造输变电工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合江县甘雨110千伏增容改造输变电工程”项目是为了保障夏季高峰期居民用电,属于民生项目,建设有事故集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免罚金额为47万元。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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