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泸州市林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承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下放和委托实施审批的林业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放事项
“征占用草原审批”事项中仅限下放“使用超过70公顷的草原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子项许可事项。下放项目由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实施,同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委托事项
(一)古树名木移植、砍伐审批
(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占用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不含〕以下,或者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不含〕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不含〕以下)
(三)林木采伐许可
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
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四)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五)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六)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七)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八)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九)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十)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十一)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实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十二)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珍贵林木种子批准
(十三)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三、下放和委托时间下放事项时间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生效。委托事项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四、我市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1年12月1日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受理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本公告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申请人到以下地址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单位名称: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
接受材料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91号(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五楼506)
邮编:646000
联系方式:0830-3109762
五、注意事项
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下放委托行政许可申请,并依据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公布的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审核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来源:泸州林业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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