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2-25
宪法是国之重器,是治国理政、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经济权利。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否则必被法律惩处。在社会生活中,不乏存在一些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仍然拒不履行,是对个人、公司、其它组织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
近日,在龙马潭法院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邹某、补某可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以身试法,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鲜活”的宪法教育课。
事出有因
毛某诉邹某、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邹某、补某分别于2012年4月4日和4月5日向毛某借款共计480万元用于修建项目工程的保证金,于2013年11月9日签订《协议书》同时归还了毛某320万,剩余160万元按《协议书》规定进行归还,但邹某、补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毛某遂向龙马潭法院提起诉讼。龙马潭法院依法作出(2017)川050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但邹某、补某拒不履行,于是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邹某、补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送达了扣车裁定,扣押补某名下奔驰E200L轿车一辆、本田SUV一辆,补某拒不交车到龙马潭法院,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本院将邹某、补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人邹某、补某惧于龙马潭法院的执行威慑力,压力很大,邹某开着奔驰牌川A9T8V8号车辆主动到法院投案自首,交付车辆。
认罪悔罪
被执行人邹某主动到法院交付车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诚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文雯 罗洪)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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