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3-11
日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兰某某、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某某、杜某某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拒绝报告财产。
你的财产藏不住!
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杜某某自2017年起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3000元且还有其他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兰某某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
拒执获刑,判了判了!
2021年2月2日,龙马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兰某某、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某、杜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兰某某有一辆小型小轿车,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杜某某每月有固定工资及其他收入来源,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二人均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
2月9日,龙马潭区法院作出判决: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熊涛)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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