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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非法捕捞水产品,四名被告获刑并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7-19

  7月16日上午,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古蔺县大村镇桑木村,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陈某、丁某某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桑木河村村干部及村民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古蔺:非法捕捞水产品,四名被告获刑并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图1)

古蔺:非法捕捞水产品,四名被告获刑并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图2)

古蔺:非法捕捞水产品,四名被告获刑并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图3)

庭审现场

  2020年8月7日,雷某甲邀约陈某在大村镇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0.5公斤。8月25日,雷某甲邀约雷某乙、陈某、陈某乙(未满16周岁)在大村镇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1.5公斤。8月30日,被告人雷某甲邀约陈某乙(未满16周岁)在大村镇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3.5公斤。9月3日晚,雷某甲又邀约雷某乙、丁某某在古蔺县大村镇桑木河小地名“老桥”附近使用电鱼机捕鱼。三人当晚捕捞野生河鱼共79尾,重量0.645公斤,其中昆明裂鳆鱼7尾、泉水鱼23尾、棒花鱼1尾、宽鳍鱲26尾、云南光唇鱼22尾。

  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辨认,四名被告使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方法,渔获物中无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鱼类。另查明,桑木河系赤水河一级支流盐井河的中游河段,属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为期10年,在此区域和期间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古蔺:非法捕捞水产品,四名被告获刑并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图4)

四名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甲、雷某乙、陈某、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考虑到雷某甲系主犯,雷某乙、陈某、丁某某系从犯,四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四名被告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至2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古蔺:非法捕捞水产品,四名被告获刑并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图5)

古蔺:非法捕捞水产品,四名被告获刑并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图6)

放生鱼苗

  依据生态修复方案,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雷某甲、雷某乙、陈某、丁某某在桑木河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放流规格体长大于3厘米的宽唇华缨鱼1100尾。

  宣判后,在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在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指导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干部见证下,雷某甲等四人将1100尾鱼苗放生到桑木河。(文字:李庆 王飞;图片:高雨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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