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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还敢高空抛物?纳溪警方:处罚!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7-28

  近日,纳溪区永宁派出所接群众报警:某居民小区有人从高层往下乱扔物品,严重威胁楼下行人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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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很快锁定醉酒男子谢某,将其带回派出所约束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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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某酒醒后,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纳溪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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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高空抛物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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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若高空抛物致人受伤、财物损毁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需及时报警,警方将依法调查处理。

(来源:纳溪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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