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7-28
近日,纳溪区永宁派出所接群众报警:某居民小区有人从高层往下乱扔物品,严重威胁楼下行人通行安全。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很快锁定醉酒男子谢某,将其带回派出所约束醒酒。

谢某酒醒后,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纳溪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高空抛物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此外,若高空抛物致人受伤、财物损毁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需及时报警,警方将依法调查处理。
(来源:纳溪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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