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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64岁老人种千株罂粟当配菜,遭起!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3-25

  3月22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安分局鱼塘派出所民警在巡逻工作中发现,某厂房外的荒地上有一大片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上前查看并仔细核实后,确认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

龙马潭:64岁老人种千株罂粟当配菜,遭起!(图1)

罂粟幼苗掺杂在野草中

  在走访得知,该幼苗为辖区群众丁某(男,64岁,河南人)种植,民警随即通知丁某到达现场指认,除了厂房外的荒地上种植外,其家门外的盆栽里也有,经清点,共有罂粟幼苗1199株,民警当场进行铲除。

龙马潭:64岁老人种千株罂粟当配菜,遭起!(图2)

  丁某称该叶子煮面条特别好吃,便从老家带回一些种子回泸州住所,在家门口的荒地里撒下,准备待其长大摘其叶子食用,却忽视了种植罂是非法的。

  民警当场告知丁某,罂粟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和其社会危害性。

龙马潭:64岁老人种千株罂粟当配菜,遭起!(图3)

  目前,丁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请大家提高法律意识,正确认识毒品及毒品原植物,避免误入违法犯罪道路!

(来源:平安龙马潭)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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