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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未受伤,医病费用自担!纳溪区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7-28

  日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对原告王某因在纠纷中并未受伤,而实际治疗其自身疾病的费用要求被告周某赔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赔偿案件,受到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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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系同社社员。其本社社员魏某芬因家庭无劳力耕种承包地,2000年起,魏某芬将其承包地3亩委托原告家人无偿代为耕种,魏某芬的承包地与本社一山坪塘相邻。2021年初,被告周某承包了该山坪塘养鱼,为方便养殖,周某与魏某芬协商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将魏某芬的承包地以每年300元的流转费流转给周某耕种,并一次性交清承包8年的费用2400元。

  8月中旬,魏某芬通知原告及其家人退还承包地。11月1日,魏某芬通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案涉土地现场交付,并指定边界。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赔偿其前两天栽种的小菜秧苗未果,拒绝交付承包地,被告周某上前扯掉原告所栽小菜秧苗,原告王某见状,跑到被告周某面前倒地,呼喊“打死人了”。周某随即离开现场。后经原告之子电话联系110干警和120医护人员到现场,纠纷得以平息。

  王某经120救护人员于当日10时17分送入区中医院检查后,又经其家人转入泸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4天,两次检查治疗共产生医疗费7172.93元。 

  王某出院后,该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王某起诉至纳溪区法院。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纠纷中并未引发肢体接触,且王某医治的费用全是自身疾病所致,与周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当庭作出前述判决。(林万泉 袁小涵)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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