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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批)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12-10

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社会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案件。

现将我市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1日,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视频播放+语音播放”的方式,宣传内容含有“在泸县,吃喝玩乐、享受特色美食就到温泉商业街,……是泸县人民聚会的最佳去处!”等语音文字信息,广告播放费用合计4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含有“最佳”等在广告行为中禁止使用用语的视频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7月20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了标称药用成分和治疗功效的食品,且无法提供产品合法来源,江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对扣押的部分涉案产品委托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西地那非实测值为4.78*104mg/kg。西地那非作为药品成分,禁止添加于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产品中。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三: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2年4月14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泸永高速某合同段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该工地停放有1台用于桥梁架设的架桥机,桥面已用该台架桥机架设箱梁36片。经查,该台架桥机是在某铁路跨线桥工地被拆成四块(分别是2个天车、2个主梁),分别拉到某大桥工地,由某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重新组装,重新组装后未进行监督检验并投入使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6月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组织数十人在某酒楼内召开“韩姿汇 普妥抗癌疫苗发布会”。“发布会”中,当事人宣讲内容涉嫌与其他公司虚假关联,以及对自己的参会相关人员以及邀请到会的嘉宾冠以专家、学者等虚假身份。执法人员现场对用于宣传的DELL笔记本电脑及U盘和台账资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当事人虚构与其他公司关系,虚构其邀请嘉宾的专家、学者等身份向参会消费者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违法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2022年4月1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核查,在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电费的价格为1.1元/度,当事人向电力公司缴纳的电费均价低于1.1元/度。2018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6.35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罚款22.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2年6月13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内有6台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5T)正在运行,无定期检验标志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而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韩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情介绍:2022年4月28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店内发现待售的2批次药品和3批次无中文标签产品。执法人员对药品和无中文标签的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使用记录、批准文号等资质材料。经认定,部分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药品的定义。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第73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已移送合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八: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戚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23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未悬挂《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正在销售集成灶,数量8台,生产厂家均为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均无“3C”标识标注,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认定,上述产品为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相关产品。本案货值金额为2.272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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