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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万!一晚输光...古蔺端掉一流动赌场!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12-10

聚众赌博

打一枪换一地……

“流动”赌博团

一晚输赢1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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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人聚众赌博。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参与赌博的人员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由于组织赌博的人员警惕性强,赌博的地点换不停。办案民警经过缜密调查,于11月10日实施抓捕,现场抓获18名涉赌人员,查获赌资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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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蔡某、袁某等18人在大村镇某某村民家中以敲“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曾某某等6人为组织赌博人员,其分工明确,专人负责“找场子”、邀约参赌人员、“提供”现金。6人按照分工情况,在每次赌博活动中“提成”,每场“收入”少则几千,多则上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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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赌博的人员中,基本系前科人员,因刑满释放后无正当职业,无稳定经济收入,为了赚钱继续犯罪…,参赌人员中属于闲来无事必打牌的类型,加之赌徒心理,经不住诱惑,参与赌博,有的人把存款输的一干二净,有的人甚至借钱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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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杨某、曾某某等6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古蔺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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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人员中,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12名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赌博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来源:平安古蔺)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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