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14
蒋某某 古蔺县石屏镇三桂村村干部
2020年9月10日,蒋某某在石屏镇三桂村雷火坪彝家山寨农家乐操办搬家酒宴,且安排专人对周围农户进行请客参加自己所操办的搬家酒席,摆设酒席约30余桌,收受礼金。并在事前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内发送邀请通知参加其本人的搬家酒席。
邱某某:古蔺县丹桂镇普安村村干部
2020年11月,邱某某对个人房屋进行二楼重建完毕,因建房导致家庭负债,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于当月29日在石宝镇福满香酒楼举办“乔迁”酒,宴请亲朋好友和部分本村群众,并收受礼金。2022年1月,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陈某:龙山镇鱼丰村党员
陈某新建住房,拟于2021年5月9日在鱼化石公山酒楼举办搬家宴,并向亲戚朋友发出邀请。5月7日,镇纪委对其进行劝阻,说明党员不能操办无事酒,疫情防控期间不能组织群众性聚餐,陈某当即作出表态不操办搬家酒席。
(来源:古蔺融媒)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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