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8-11
8月9日下午,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一起采伐自己及他人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某村某组山林的林木进行销售。经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涉案森林类别、树种、立木蓄积进行鉴定,确认被滥伐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杉树、杂木树,立木蓄积合计35.2078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合计蓄积35.20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18015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来源:叙州之窗)
编辑: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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