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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出现两个火枪手……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0-13

  近年来,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当前生态持续优化,许多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逐渐恢复,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增多。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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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泸州叙永出现两个“火枪手”,叙永县公安局正东派出所、森林警察大队抓捕“火枪手”!

  经查:叙永县正东镇团山村人熊某平在网上购买了多套警报器,捕兽夹和捕兽钢丝套狩猎器材,民警立即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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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住处发现大量用于狩猎的工具及猎物,其中包括火药枪两支,捕兽钢绳猎套五套,捕鸟支网一副,冻肉十五块(鉴定中,重90斤),查获野生活体画眉鸟1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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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熊某平还有同伙其侄儿熊某刚,民警遂对熊某刚住宅进行搜查,查获野生竹鸡1只,野生画眉鸟4只,黑色捕鸟网、狩猎报警装置,诱捕小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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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犯罪嫌疑人熊某平交代,他购买狩猎工具后,在正东镇、合乐乡一带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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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至今,他伙同熊某刚一起狩猎,期间共捕获画眉鸟十余只,竹鸡十余只等。两人以5000元/只的价格出售野生活体画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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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平安泸州)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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