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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公积金提取新变化!装修、交物业费都能用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9-20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压力,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度仅限一套住房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年,当年未提取的跨年度不追溯补提。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

缴存人及配偶未申请过装修提取、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金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的,自装修发票或建材购买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合计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核定,不大于发票金额且不超过15万元。

三、调整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惩戒年限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已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5年(含)调整为3年(含)。惩戒期满仍未全额退回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续实施惩戒至提取资金全额退回。

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信息来源:泸州公积金服务号)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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