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9-29
近日,记者从泸州市河长办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岸线空间用途管控,泸州市规范各类行为,其中明确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据了解,泸州市将严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厂房、民宅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已建房屋由属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摸底造册,制定“一房一策”退出计划,结合生态搬迁、乡村振兴等政策引导逐步退出。
泸州市规范码头及临河作业区已建成码头,不得违规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达防洪标准的码头陆域部分,不得搭棚、设置堆料场等。
值得一提的是,泸州市将引导河滩地规范种植。根据相关规定,泸州市明确在行洪河道内禁止种植株高1.5至2米的农作物,推广低矮耐湿植物;农业农村、水务部门联合制定种植正面、负面清单;不得在河道内设置阻碍行洪的固定式蔬菜大棚,属地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完成动态清理。
(信息来源:泸州农业农村-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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