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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 |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2-20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和交通秩序,加大文明执法,实现城市精细管理,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乡文明程度,根据《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将发布《<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以在2024年1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 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36号,邮编:646000

  二、 传真:0830-2507150

  三、 电话:0830-2507166

  四、 电子邮箱:lzjjjgk@126.com

  附件:《<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4日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条件

  公民违反《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其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现场查获,依法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

  二、服务解释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服务,是指经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在指定的社会服务岗位上,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处罚的社会活动。

  三、适用范围

  违反《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适用“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具体如下:

  1、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经公安机关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3、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经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后拒不清理的;

  4、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5、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

  6、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经劝导仍不改正的;

  7、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二十日,经催告后仍未驶离的;

  8、《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四、例外情形

  申请人接受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的,免于罚款处罚、免于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查获的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记录,不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服务折抵处罚”。

  五、罚前告知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违法行为拟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权利。  

  六、自愿申请

  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可以现场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申请参加社会服务。

  七、服务告知

  经行政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并告知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的途径、内容、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八、服务内容

  社会服务的内容由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应该按照行政机关的安排,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

  九、折抵规则

  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元。对折抵罚款低于50元时,30元以下(不含)的按0.5小时计算,30元以上的(含)的按1小时计算;对折抵罚款高于50元时,社会服务可视情况分次进行,但每次参加社会服务应不少于1小时,且申请社会服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折抵实现

  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社会服务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十一、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实施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酒城交警)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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