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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首例袭警案,判了!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10-19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袭警案,被告人李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入狱。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纳溪出现的首例袭警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纳溪招呼站附近与他人发生纠纷,纳溪公安分局永宁派出所派员现场处置,因李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向其核实情况,处警民警决定先将其带回派出所。在此过程中,李某激烈反抗,用手肘击打辅警刘某胸部致其倒地,在被带至派出所后,又在醒酒室大声辱骂、威胁处警人员,并在处警人员对其进行约束时,再次用脚数次踢踹辅警刘某致其倒地,造成刘某胸腹部软组织损伤。李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官说法

  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该修正案实施以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只能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刑罚只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修正案实施后,增设袭警罪,加大袭警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为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也让全社会知晓袭警行为的严重性,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严飞飞)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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