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3-05
据悉,泸州市已建立泸州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蜂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物质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等。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在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上将受限;
不受理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不受理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
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商请税务部门降低该生产主体的纳税信用评价等级,商请市发改委将其列入泸州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来源:泸州农业)
编辑:李永鑫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