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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村民在微信群骂人,法院判决微信群连续道歉3天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9-08

  近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后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执行完毕,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点赞。

古蔺:村民在微信群骂人,法院判决微信群连续道歉3天(图1)

  林某某与姜某某系古蔺某村村民,两人自小认识。2021年4月初,姜某某对自己房屋进行维修,被城建监管部门前来阻止并叫停。姜某某得知(未经证实)系1379xxxxx39号码举报后,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程序报批同意后才维修的,并非违建,故一气之下于2021年4月12日至4月17日连续多日在“某某村交流群”里发布“1379xxxxx39号码的机主是个X脑壳、X龙包”等侮辱、谩骂、贬损的语言,并对该号码机主的女儿进行言语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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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村民在微信群骂人,法院判决微信群连续道歉3天(图4)

古蔺:村民在微信群骂人,法院判决微信群连续道歉3天(图5)

  林某某(1379×××××39号码实名制主人)于4月14日得知姜某某骂人后进入该群,在微信群中和姜某某进行辩解。但是,姜某某没有停止侵权行为,4月15日和16日继续在微信群中发送侮辱、贬损性言语。同时姜某某在社区联系群也发布了同类言辞。“某某村交流群”的群成员人数为107人,后增加为113人。“某某社区交流群”群成员人数为33人。

  随后,林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某在本组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姜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微信群对原告发布侮辱贬损性言论,该言论在某某村某组引起了关注,客观上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降低了公众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综合评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事先经过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在“某某村交流群”和“某某社区联系群”两个微信群中连续发布三天,每天两次。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古蔺:村民在微信群骂人,法院判决微信群连续道歉3天(图6)

古蔺:村民在微信群骂人,法院判决微信群连续道歉3天(图7)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却发现其家门紧闭。电话联系姜某某,其告知执行人员自己在外务工,之后便匆匆挂断电话,还态度强硬地表示绝不会道歉。

  正当执行人员为寻人工作苦恼时,林某某告知执行人员“某某村交流群”解散了。被执行人对抗执行,是执行人员意料中的事。看到执行陷入僵局,名誉权受损的林某某得知姜某某拒绝道歉后情绪十分激动,表示必须按照法院判决规定让姜某某道歉,否则将采取不当维权措施。

  消失的被执行人、解散的微信群、情绪激动的申请执行人,一个个执行难题摆在执行人员面前。

  当事人矛盾尖锐,案件涉及网络领域、邻里纠纷、名誉权等多方面,如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执行人员多番考量,寻求执行突破点。一方面立即向某某社区联系群群主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群主不得解散微信群,并保持微信群成员稳定。除微信群成员自行退出外,不得主动移出群成员。另一方面,走访村组干部和知名人士,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人际关系、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信息,让村组干部加入执行队伍,安抚林某某情绪,继续做姜某某思想工作。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姜某某将道歉内容发送给执行人员审核,准备道歉。而林某某也放弃姜某某在解散的微信群内道歉的要求,接受姜某某在尚未解散的微信群发表道歉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林某某受损的名誉权,执行人员请求村组干部协助将“某某联系群”成员从33人增加到92人。村组干部、村民、执行人员加入到该群,共同见证、监督姜某某道歉。名誉权得以维护的林某某,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表达了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认可。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交活动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谨言慎行,不能为所欲为。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将受到法律制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王叶玲 陈攀)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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