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4-15
离婚后,发现抚养多年的女儿竟不是自己亲生的。男子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男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通报了
这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法官指出
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
基本案情
朋友玩笑说孩子不像父亲,亲子鉴定结果令父亲难堪
2022年6月,男子李某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状,要求前妻周某返还抚养费8.6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李某诉称,2012年3月,他与被告周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0月,周某告知其已怀孕。为此,他和家人甚是高兴,对其细心照顾。2013年6月,生育非婚生女儿小李(化名)。女儿满月后,李某按照当地风俗摆“满月酒”宴请亲朋好友。
2018年6月,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然而,在这之后不久,夫妻二人却因性格不合,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20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女儿归前妻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李某称,离婚后他经常探视女儿,并带女儿外出玩耍。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无比疼爱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李某说,因朋友常开玩笑说小孩长得不像他,他为此遭受困扰,并于2022年5月带着女儿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令他瞬间懵了,他竟不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孩子生父是谁?李某随后打电话向前妻核实。前妻承认,在她与李某恋爱期间,一次吵架分手后,她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
基于此,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李某看来,自己并无抚养非亲生女儿的法定义务。故要求前妻返还自己已支付的孩子抚养费,并支付对他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费用。
女方辩称
分手后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面对原告诉求,前妻周某却不予认可,周某表示,自己并没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也不存在恶意欺诈。
周某称,2012年8、9月份,她与李某曾闹过分手后又和好。在闹分手期间,她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周某称,恋爱时双方都有对象选择权和性选择权,她在分手后与其他异性有性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

其次,她自怀孕一直认为女儿就是李某的女儿,且在女儿5岁时与李某登记结婚,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不存在恶意欺诈。
诉讼中,周某还向法院表示,前夫以“2013年至2020年按每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主张抚养费不合理,应以实际发生费用为据。周某表示,自2020年12月离婚以来,前夫仅支付过5000元抚养费,实际上双方共同抚养小孩期间绝大部分抚养费都是自己及其父母承担的。
法院认定
对非亲生女无法定抚养义务
李某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小李经鉴定不存在亲子关系,其对非亲生女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李某在不清楚小李系非亲生女的情况下履行抚养义务,作为生母的周某应当退还原告已付出的抚养费。
法院还指出,原告要求退还抚养费8.6万余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已实际支出的抚养费数额,故法院结合内江本地生活水平及小李年龄、居住情况、各方陈述及原告在与被告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情况,酌情支持原告主张抚养费为6.5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确在恋爱闹分手期间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小李亦非原告亲生女,但原告一直把小李当作亲生女抚养并为之倾注了感情,被告的行为客观上不仅致原告经济利益受损,也致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一定贬损,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伤害,经综合考量原、被告恋爱时的年龄、各方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2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给付抚养费是建立在亲子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基础上的法律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法律将给予否定评价,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和拟制血亲基础便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与小李既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拟制血亲,其对“女儿”没有抚养义务,被告退还原告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其次,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概括来讲,配偶权表现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育子女、日常家事代理、相互陪伴、忠实和帮助等因配偶身份所取得的身份利益。

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如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并对对方造成损害,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行为客观上不仅致原告经济利益受损,也致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一定的贬损,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伤害,因此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倡导忠诚互信互爱的良好家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来源:最内江)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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